各室、所、各位老师:现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管理,严肃教学和培养纪律,维护教学和培养秩序,保障教学和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相关个人,在教学、培养的管理、保障过程中,有违反教学培养规程、岗位职责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培养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 A、B 两类,其中 A 类教学培养事故责任主体为任课教师;B 类教学培养事故责任主体为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二级培养单位教学培养管理人员,以及后勤保障部门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根据轻重程度分为两级:一级为重大责任事故;二级为一般责任事故,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培养事故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由研究生院及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认定和处理。
教学培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当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研究生院反映情况。
接到教学培养事故报告后,二级单位或部门、研究生院应当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研究生院接到教学培养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会同相关二级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二级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核实和认定的情况,做出事实认定和情况说明,并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应当针对二级单位的事实认定和情况说明、初步处理意见,签署处理意见,并据实填写《教学培养事故记录卡》。
一级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报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签批。二级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由研究生院主管院领导签批。
人事处根据研究生院核定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开除处分,应该报校奖惩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二级教学培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
一级教学培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扣发其2个月的岗位津贴。
一学年中发生2次(含)以上一级事故或3次(含)以上各类事故的,给予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并扣发5个月的岗位津贴。
一学年中发生3次(含)以上一级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给予责任人处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学培养事故记录卡》一式4份,由研究生院、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人事处和直接责任人各执1份。处分决定及《教学培养事故记录卡》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章“复核和申诉”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的教学培养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培养事故认定标准》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培养事故认定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培养事故认定标准(A 类)
序号 |
违规事项 |
事故 等级 |
|
A1 |
在教学过程中有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论,或利用课堂进行传教活动 |
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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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在教学过程中有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或大量谈论个人恩怨、待遇等问题,或与课程无关的轶闻秘事、小道消息等 |
2级 |
|
A3 |
完全背离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或不及时修订主干课程讲义导致教学内容陈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
2级 |
|
A4 |
未按规定履行调、停 课 手 续, 或 擅自改变上课地点 |
无故不到课达2课时 |
1级 |
无故不到课达1课时 |
2级 |
||
因随意调、停课或改变上课地点,后果极其严重 |
1级 |
||
因随意调、停课或改变上课地点,后果严重 |
2级 |
||
A5 |
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自行安排他人上课 |
自行安排无教师资格者上课达 2 课时,或安排较低职称教师上课达 8 课时 |
1级 |
自行安排无教师资格者上课达 1 课时,或自行安排较低职称教师上课达 4 课时 |
2级 |
||
A6 |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达 20 分钟,经告知一次后再犯 |
2级 |
|
A7 |
非因个人身体原因、家庭重大变故原因、学校公务原因等,一学期内办理调停课次数 |
4次及以上 |
1级 |
2-3次 |
2级 |
||
A8 |
上课时间多次接、打手机或进行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或以学生自习为名整节课上办理个人私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 |
2级 |
|
A9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试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
1级 |
|
A10 |
考试命题严重出错导致考试中断或失效 |
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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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 |
泄露范围较大,严重影响考试信度,造成恶劣影响 |
1级 |
故意向个别考生泄露试题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
2级 |
||
A12 |
不按评分标准阅巻,或误判、错判 |
致使 25% 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
1级 |
致使 15% 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
2级 |
||
A13 |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影响学生选课、评优、推荐保研等相关工作进程 |
2级 |
|
A14 |
按教学大纲规定应布置参考文献或思考题、作业等而整个学期未布置、 督查 |
2级 |
|
A15 |
指导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时 |
因失职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1级 |
因失职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
2级 |
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培养事故认定标准(B 类)
序号 |
违规事项 |
事故 等级 |
|
B1 |
未及时准确传达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导致全校或大范围执行混乱或未执行 |
1级 |
|
B2 |
因未及时准确传达停、调课通知 |
致使学生集体缺课达 2 课时 |
1级 |
致使学生当堂不知情达 30 分钟 |
2级 |
||
B3 |
安排教室或组织考试不力耽误上课或考试 |
达 2 课时 |
1级 |
达 30 分钟 |
2级 |
||
B4 |
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安排教学计划、课程导致课程漏排、漏报、错排 |
2级 |
|
B5 |
计算机、实验室、体育课等实践性教学因教师、实验员或管理员失职导致上课 |
不能正常进行达 1 课时 |
1级 |
不能正常上课达 30 分钟 |
2级 |
||
B6 |
考试试题保管不当,或其他主观上的原因,造成试题较大范围泄露 印错考试要求或考试试题,导致学生答题混乱 |
1级 |
|
B7 |
不按规定履行手续随意改动学生成绩 |
1级 |
|
B8 |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试卷或成绩丢失 |
2级 |
|
B9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成绩证明,或擅自更改学生档案中的重要内容 |
1级 |
|
B10 |
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 |
利用工作之便任意删改课堂教学评估结果 |
1级 |
故意泄露应予保密的评估结果等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
2级 |
||
B11 |
监考无故缺席、迟到或中途离开考场 |
无故不到达 30 分钟,严重影响考场秩序 |
1级 |
迟到或非合理原因中途离开考场达 10 分钟,影响考场秩序 |
2级 |
||
B12 |
监考时不负责任或失职 |
对作弊现象听之任之,考场秩序混乱 |
1级 |
未清点考卷,或未提交考场记录,造成试卷缺页 |
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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